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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自己的弟弟,商业第三者险赔不赔?

2010-01-25 13:17:01 来源:朱守侠


撞死自己的弟弟,商业第三者险赔不赔?

咨询:我开车时不慎将我弟弟撞死,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我弟弟系我的家庭成员为理由,认为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有道理吗?

解答:

现在的第三者险有两个险种,一个是交强险,即12.2万,一个是商业第三者险,依据保险限额的不同而分不同的档次。

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条款与费率,在交强险合同与条例中均没有规定“家庭成员”属于免责的范围。所以在交强险部分内,保险公司不应免责,其拒赔无理。

在商业第三者险中,人保公司的条款中就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无论是否法律上应由保险人赔偿,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这种以黑体字或粗体字标明的免责条款,在现实发生纠纷时是真的免责吗?

笔者的意见为:不应该免责。

理由为:

第一、此条款制订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不能将自己的家庭成员致害,以取得保险金。但是在现实中,致使家庭成员受伤或死亡时,多数是因为意外,而不是肇事者的故意。

第二、此条款中有的保险公司未列明“家庭成员”的范围,有的列明,但是说明系“具有直系血亲且共同生活的人”。而在实际中,一般来讲,即使具有直系血亲,也不一定共同生活。因为现在的家庭都是趋向于小家,即夫妻加子女。而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成员的解释为“具有一本户籍且共同生活,以共同的收入来维持整个家庭”。单从户口本来讲,没有与父母分户的一般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多数会分户生活。

第三、此条款限制了第三者的范围,变相的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相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是一种责任的免除,所以应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明确告知系书面告知与解释说明告知两种告知方式均需要才算是完成告知义务。现实中保险公司对于解释告知的义务一般履行不到位。

所以实践中,保险公司得到支持的并不多,因此保险公司在实践操作中也不是非常严格。如果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您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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